原告|医疗纠纷:喉头急性水肿未能给予及时抢救,医方须赔偿158余万元

一、抢救经过
原告|医疗纠纷:喉头急性水肿未能给予及时抢救,医方须赔偿158余万元】2018年10月15日,张某某以“扁桃腺红肿,表面化脓,张口困难,音哑”为主诉于芗城区卫生所就诊,临床诊断:1.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2.咽炎。芗城区卫生所予“0.9%生理盐水250ml+达力新注射液1.5克、5%葡萄糖注射液100ml+硫酸妥布霉素注射液16万U、甲硝唑注射液100ml静脉滴注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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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11点43分,张某某因“突发人事不清20分钟”由“120”急诊送往x医院急诊科治疗,入复苏室予持续心电监护、吸氧、建立静脉通道、抽血检验等处理。2018年10月15日12点31分,x医院急诊对张某某行颅脑、胸部CT检查。2018年10月15日12点45分返回抢救室,x医院继续予以持续心电监护、吸氧、输液等治疗。
2018年10月15日13点30分,张某某突发呼吸困难,血氧、心跳呈进行性下降,颜面部及口唇青紫,x医院给予经口气管插管(发现喉头水肿明显,未见气管开口,给予环甲膜穿刺术,并行经皮气管切开术接呼吸机控制呼吸,同时请耳鼻喉科急会诊),同步肾上腺素2mg静脉注射。2018年10月15日15点25分,张某某以“呼吸困难4小时,心肺复苏后1小时”为主诉被收住重症医学科。
二、后续治疗
2018年10月18日,张某某转入该院神经内科治疗。2018年10月26日,张某某因“心肺复苏术后半月,肺部感染加重1周”转入重症医学科,x医院予加强抗感染、补充白蛋白、营养支持、抗癫痫等治疗。2018年11月12日,张某某因“心肺复苏后,神志不清20余天”转入神经内科,x医院予抗感染、营养支持、高压氧、脱水、纠正低蛋白、保肝护胃等治疗。
张某某住院期间其神志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有自主睁眼及睡眠周期,偶有发热,四肢无明显自主活动。出院诊断(摘要):1.心肺复苏后综合征;2.缺血缺氧性脑病;3.肺部感染;4.胸腔积液;5.呼吸衰竭;6.肝功能不全。医嘱院外继续治疗,防止痰堵窒息,及时送诊。2018年11月25日,张某某办理出院,其于x医院共住院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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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方观点
至被告x医院处后,原告症状加重,喉头急性水肿导致堵住气管,致使原告出现无法呼吸以及无法插入氧气管辅助通气的情况。但被告x医院急诊科的医生无法实施气管切开术,需要等待耳鼻喉科医生。在该过程中,被告x医院内部沟通配合不到位,致使二十分钟后才有医生到达才对原告急行经皮气管切开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导致原告长时间缺氧而造成现在原告处于植物状态。
四、医方观点
我方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本案原告户籍所在地系农村居民,据此,对于本案的各项目赔偿标准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40000元给付。鉴定费:该鉴定费属于原告的举证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鉴定意见
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处第一级;张某某抢救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功能不可逆损伤、植物状态的后果,参与度为60%-70%。
六、医疗过错分析
急性喉头水肿导致的严重窒息,窒息5-6分钟即可造成脑细胞不可逆死亡,临床抢救难度大,死亡率、致残率高。张某某急性喉头水肿病情变化快,进展迅速,存在气管插管困难的情况,提示病重,预后差。x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1.在张某某入急诊科后至病情恶化前近两个小时,医方对张某某病情评估不足,未进行咽喉部相关的专科检查。2.未开具环甲膜穿刺、经皮气管切开术等手术的医嘱,无上述手术知情同意书,无手术及操作记录,无急会诊记录,抢救记录中无上述手术操作的操作者、执行时间,无法证明上述手术施行的及时性和抢救具体情况,违反诊疗常规。
七、庭审意见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就诊应及时给予治疗,因诊疗过程存在过失给患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损失共计2167790.22元,结合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x医院存在的过错行为、过错参与度及张某某的损害后果,x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因此,x医院应支付原告已产生各项损失共计2167790.22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158745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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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8745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