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实行“一车一电一充” 行业自律的通知

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实行“一车一电一充” 行业自律的通知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店:

  根据上海市消防总队的“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源头管控的专项调研报告”,自2012年以来本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674起,造成31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75%的火灾是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发生的。

  为了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安全性,经过各方研究决定,在上海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出厂时必须配套有达到上牌规定要求的蓄电池和充电器。为了使规定得到落实,要求如下:

  1、生产企业在整车说明书和合格证上应印刷(打印)标明所采用的蓄电池品牌和类型及充电器品牌和型号。

  2、在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配套的蓄电池品牌和类型及充电器品牌和型号必须与上牌目录一致。

  3、一辆整车允许采用二家企业的蓄电池和充电器。企业在申请上牌时的申请资料就需要明示蓄电池品牌和类型及充电器品牌和型号。一旦明确,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4、在上牌时,如发现电动自行车所配套的蓄电池品牌和类型及充电器品牌和型号与申报评审时不一致的,公安上牌窗口可以拒绝予以上牌。

  5、如发现电动自行车所配套的蓄电池品牌和类型及充电器品牌和型号与上牌时不一致的,将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变更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6、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也应遵守上述的规定。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避免在销售环节发生调换蓄电池品牌和类型及充电器品牌和型号的现象。如发现这种现象,协会将提交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店进行处理。

  7、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其配套的蓄电池品牌和类型及充电器品牌和型号需要进行更改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变更参数的手续。

  8、适时对蓄电池和充电器实行目录管理。

  9、本通知于2018年3月1日执行。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

       2017年12月15日

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实行“一车一电一充” 行业自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