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企3年才能实行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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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记者万静针对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在执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今天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
三部委认为,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单位,是否可开展股权激励?
三部委解释,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主要考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
三部委解释,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俗称“新三板”。《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
分公司、子公司是否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不能依据《办法》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符合《办法》规定的实施条件基础上,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三部委认为,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未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办法》第六条“近3年”的指标是从转制为企业时开始算还是从院所设立时开始算?
三部委解释,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施激励时涉及的“近3年”指标是从转制成为企业作为初始时点开始计算的。如果转制为企业的时间不满3年,按照《办法》要求,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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