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1600,储户可以说“离柜概不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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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7日,秦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要求取22400元。谁料想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清点,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银行的监控也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于是,银行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总是“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不久前,法院审理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同样的案例有很多,银行多给了钱、银行少给了钱,在现实中广泛的存在。
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常常看到“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那如果在银行与顾客之间交易数额真的发生错误,银行是否真的不承担责任?
不仅在银行,酒店、宾馆我们都可以看到“请注意保管好您的财务,如若丢失概不负责”,如果顾客财务真的丢失,商家是否真的能够免责?
看点
01
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我们常常将“概不负责”认为是一种“霸王条款”,对于“概不负责”的定义,我认为更多的是一种告知,银行通过这种方式提醒大家应注意清点自己的钱财,以防有误。
但这并不是银行免责的理由,银行不能认为自己本身已做到了提醒的义务,就理所当然的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银行与顾客之间发生数额纠纷,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银行认为多给了钱,应该承担证明自己多给了钱的责任,如通过监控、票证等证据证明。
相反,如果顾客认为银行钱给少了,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后由法院裁决。因此,“概不负责”并非银行不承担责任,究竟真相如何,应通过证据加以认定。
看点
02
如若丢失概不负责,酒店、宾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分具体情况来看。就提醒义务来看,如果酒店已在大堂醒目位置贴出告示,提醒房客贵重物品需要存放在前台保险柜或由酒店代为保管等,酒店一方具有一定的免责事由。
相反,如果没有提醒,酒店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对于“请注意保管好您的财务,如若丢失概不负责”,于理上,这是对顾客的一种提醒,要求顾客们注意自己的贵重物品,于情上,可能会有点让人不能接受。
“概不负责”,并非就不负责。具体概况,应该根据证据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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