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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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的亨利二世时期,如果有人想要提起诉讼,他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而是需要先获得一份特殊的文书——令状,即由国王的名义签署的书面命令文书。取得了合适的令状,他才能去相应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中世纪的英国,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故丧夫的寡妇主张地产权利是比较常见的诉讼,对此就需要一个特殊的令状,即“寡妇地产权利令状”。假如一位寡妇为争取她的“寡妇地产”提起诉讼,她必须首先从代表国王名义的文秘署获得这份令状。根据英国封建法律原则,寡妇想要从谁手里取得寡妇地产,就要在那个人所属的法院进行诉讼,即需要在她丈夫的继承人所属的法院起诉。在法学家格兰维尔提到的一份寡妇地产令状中,国王命令继承人恢复寡妇所主张的本属于她的一海德土地的所有权利。如果该继承人所在的法院未能履行职责,诉讼就会被移送到郡法院,并且还有可能从郡法院一直移送到王室法院。如果一名妇女已经取得了其寡妇地产的一部分,她的诉讼就必须在领主法院进行,即继承人所在地法院。但是如果她丝毫未得到寡妇地产,就必须在王室法院起诉。起诉前,她仍然需要得到一份寡妇地产令,按照此令状,郡长会要求地产持有人将她应得却未得到的地产交付给她。





由寡妇地产诉讼不难发现,令状在中世纪英国司法诉讼中绝非可有可无的,而是直接影响着诉讼形式,进而决定着当事人法律权利的实现。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他和他的律师首先要通过令状选择诉讼形式。诉讼形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得到怎样的保护。原告所选择的诉讼程序决定了他的诉讼的受理法院、诉讼的快慢以及针对被告人的程序措施。更为关键的是,因每一种诉讼程序都对应着相关的实体法规则,当事人诉讼形式若选择错误,就意味着他选用的实体法规则也不能适用,他最终只能接受败诉的苦果。比如寡妇地产的诉讼,又涉及寡妇地产权利令状和“取得亡夫遗留地产令状”,分别适用于寡妇未分得遗留地产和已经取得部分遗留地产的情形,若寡妇起诉时申请的令状有误,法律形式就大为不同,并影响到权利的实现。





令状制度看似繁琐机械,但它却塑造着英国普通法,进而影响着现代法治的模式。在普通法传统中,令状与程式诉讼直接相关,程式诉讼要求特定事实关系的案件根据特定诉讼方式处理。普通法认为,行为人若遵循详细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就可以有把握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法院也可通过充满形式主义的程序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正因为每一种令状代表了一种权利的救济方式,每一种令状对应着一种程式诉讼,故申请到合适的令状,是实体权利得到保护的先决条件。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学者们提出了“程序先于权利”、“程序优于权利”,而通过令状制度建立起来的程序优先的观念,再加上亨利二世改革后司法性令状对王权的限制,最终促进了英国法治的近代化。





现代法治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取向,而要实现公正,仅有良好的意愿是不够的,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依赖于具有正当性的法律程序。令状制虽然源自于国王的权力,但通过司法的改造,逐渐获得了独立的法律价值,完成了对权力的约束,实现了“法律的统治”。更好地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以法律程序的堤坝有效约束权力的恣意,也成为构建现代法治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