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工作的港澳台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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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强





近年来,来中国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不断增多,我国人才引智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7年,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张建国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上透露,2016年来内地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他境外人员超过90万人次。中共十八大以来五年间,来华工作外国人才达到334.6万人次,高层次人才聚集效应逐步显现。





为便利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生活,国家和地方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如何参加内地住房公积金尤为港澳台人士关注。笔者此文就将针对港澳台及外籍在华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国家及地方政策





笔者梳理了我国有关地区关于港澳台和外籍员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并向当地的“12329”公积金热线进行了咨询,对台港澳及外籍在华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汇总,见表1。





除此之外,部分城市也对当地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参与缴存公积金,有类似规定。如在北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个人和单位各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苏州地区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在单位与个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自愿缴存;厦门明确已经缴存社保的台港澳籍职工、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符合本市“海纳百川”人才政策的外国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遵循自愿原则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遵循自愿原则,参与人员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享受待遇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对于外籍人员,其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样遵循自愿原则,外籍人员只要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缴存。以上海为例,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自愿缴存。





缴存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在缴费主体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地职工的做法,由个人和单位双方共同缴纳。实践中,一般由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部分地方允许员工个人自愿缴存,如根据《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之规定,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在开户登记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缴存基数比例“双向限制”





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个人和单位月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对于缴存基数上下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的指导意见》规定,缴存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对于缴存基数下限,实践中一般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确定;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对于缴存比例上,按照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各地做法原则上也是遵循5%至12%这个区间,个人和单位遵循1:1的原则,按同一比例缴存(详见表2)。





关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可以提取的情形,部分城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提取范围。如广州规定账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新出台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提取时的证明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方式和网上提取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者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