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犯“路怒症” 打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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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南开宇通讯员李忠勇甄晓霞)近日,井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开车过程中犯“路怒症”将他人打伤,虽然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还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4月22日下午,张某驾驶汽车在井陉县微水镇建设路剧场前的十字路口附近掉头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正好通过,二人发生口角。由于王某酒后的话语,导致张某路怒症发作。生气的张某用拳头将王某右眼打伤。经鉴定,王某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赔偿了王某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虽然如此,但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且张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