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规范委外贷款回归本源

小编嘚啵嘚:《银监规范委外贷款回归本源》是傻大方资讯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当之势为你带来的,你是继续往下看呢?还是继续往下看呢?健康摘要: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正文开始: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近日,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监规范委外贷款回归本源

编者按:

周六,银监会委托贷款业务新规,在酝酿三年之后终于靴子落地,委贷新规旨在引导委贷业务回归本源,并与即将出台的资管新规配套,进一步弥补监管制度的短板。

 

这份名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文件,对委托贷款做了定义,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各方的职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都做了严格限制,从资金来源上看,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其他债务性资金”等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的发放,等于说是堵死了银行理财、券商或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走委托贷款这条途径开展业务;而在资金投向上,新规要求投向要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无疑,这将对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做出限制。

 

“盖几个章就挣几百万”,这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的常态。从2013年开始,为了规避监管要求,委贷业务开始脱离它的本质,从一开始的规避信贷规模和投向的控制,到规避授信集中度和资本管理的限制,委贷业务逐渐离其“初心”越来越远,如在典型的“银证合作”委托贷款操作模式中,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只是做一个资金通道,就可以获得几百万的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其实不仅是资金的来源方,也是资金的运用方。只是为了规避监管的要求,才使得通道的价值得以存在。

 

新规的出台可谓正本清源。比如,新规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收取代理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再比如,新规规定,要更加严格实施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实行分账核算。

 

之前,银行委贷都要刚性兑付,本质上还是债权投资,现在要求打破刚兑,风险由投资者自担,这样,就可以遏制债务过快的扩张,达到去杠杆的目的。在此之前,监管机构将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视为三大重要表外业务。因此,新规出台也是遏制影子银行扩张的重要举措。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管理办法》答采访人员问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出台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33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明确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定。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三、《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

答:一是弥补监管短板。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以下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原文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

(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1

“影子银行”整顿继续 银监会严格限制委托贷款

【财新网】(采访人员 吴红毓然)

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下,监管不再“牛栏关猫”。银监会于1月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号文,下称《办法》),旨在继续填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空白。

银监会早在2015年1月就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延宕三年后,此《办法》终于正式落地。

一位大行相关人士对财新采访人员指出,较征求意见稿比,正式的《办法》全面强化、升级了对委托贷款的诸多要求,意在引导委贷业务回归本源,也可视作与即将出台的资管新规相配合的文件。

所谓委托贷款,按《办法》定义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

多位银行业相关人士对财新采访人员指出,本次《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做了严格限制,对市场影响较大。一是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非标通道难以为继,二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以往委托贷款的重点投向领域,此次会受到严格限制。

从资金来源看,《办法》列出负面清单,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之外,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均不可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发放。

其中,禁止商业银行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这两条,关上了银行理财、券商或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债权型私募基金、“明股实债”类有限合伙基金等资金走委托贷款通道的口子。

从2013年以来,委贷叠加资管,形成种种乱象:银行理财通过各路资管计划投资到企业,企业再以委贷形式投非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者各路资管计划借道银行委贷投向非标;或者企业借道委贷投向非标,银行理财购买企业的委贷债权;或者A银行与B银行签订委托定向协议等。

在这些眼花缭乱的结构中,银行规避了信贷规模和信贷投向受限领域的约束,非标规模明降暗升,表外信用风险隐患上升。(见《财新周刊》2014年第9期“银行表外升级表表外”、2017年第23期“终结通道炼金术”)

《办法》明确划定了委托贷款资金端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标投资资金来源被堵,非标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压缩。一位农商行人士对财新采访人员指出,“结合资管新规来看,非标会被下大力气来整顿,这对债市有很大的影响。”目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在修订过程之中,可能会很快出台。(见《财新周刊》 2017年第46期“约束大资管”,2017年第49期“影子银行博弈监管”)

从资金投向而言,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受《办法》影响最大。在各路资金成本上升,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萎缩之后,地产融资走委贷较多。2017年9月的中金固收报告指出,当月新增的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共近3200亿元,其投向主要就是房地产行业。

本次《办法》明确表示,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这一条很要害”,一位大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人士对财新采访人员指出,《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限定很宽泛,但毫无疑问,房地产是目前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房企大笔发行的永续债,大部分实则是“假股真债”,业内俗称为“永续委贷”。恒大集团等多家地产公司均采用这种方式,即银行通过基金子公司等资管计划通道,由通道方作为委托方,通过银行向房企发放委托贷款。这种结构拉长了银行放贷链条,增加了房企的融资成本,但显著降低了房企的资产负债率,也让银行在表外做大了信贷规模,因而在市场备受追捧。若按《办法》严格执行,这类“永续委贷”的模式自然也不可再继续。

除此,《办法》也要求委托贷款不得投资从事债券、资产管理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这也约束了金融业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假股真债加杠杆”的行为。

受信贷规模控制等约束,委托贷款多年来一直快速攀升,一度在2014年1月同比多增了190%;直至2017年在严监管的基调下才有所下降。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委托贷款余额为13.91万亿元,同比增长8.7%,占整个社会融资规模的8%。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委托贷款同比少增8961亿元。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被监管及市场视作三大重要表外业务,也是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所指出的“核心影子银行”。此番委托贷款被整顿规范,信托通道却未必能够再度“捡漏”,蓬勃发展。截至2017年11月末,信托业资产规模超25万亿,同比增30%以上,与其他金融业态“去杠杆”的局面有所“背道而驰”。据财新采访人员了解,虽未有明确表态,但近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已经表明,银监会对整顿信托通道业务不会手软。(见财新网“中信信托承诺压缩银信通道业务 2018年只减不增”)

 

延伸阅读2

银监会补监管制度短板再下一城

 

王晓

 

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银监会2017年4月披露的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中,《办法》就属于制定类项目。

 

银监会为何要出手规范委托贷款?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委托贷款存量规模为13.88万亿元,在171.23万亿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比8.11%。除百万亿人民币贷款外,委托贷款规模仅次于18.21万亿元的企业债券,是社会融资途径中的第三大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央行统计显示,2016年,委托贷款增加明显。2016 年委托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比重为12.3%,比上年高1.9个百分点,规模存量同比增加19.8%。在其合理增长之外,其中的不规范运作也隐匿了部分资金空转的事实,以及通过委托贷款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违反国家政策导向领域。

 

一位城商行业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由于委托人不具有放贷资格,因此,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给到借款人,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该人士指出,委托贷款曾有过非常火热的时候,当时许多大型央企财务公司持有大量资金,但不知道如何创造收益,于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投向有需要的企业。随后这种方式被监管部门予以规范制止,要求财务公司回归集团内融资定位,坚决不允许财务公司向集团外企业做一般贷款,也坚决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这是非常明确的监管红线。此后委托贷款增长有所放缓。

 

银监会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银监会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办法》。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蔡谦对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表示《办法》围绕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对于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提出更具体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

 

蔡谦表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是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委托贷款在充分发挥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在业务标准和账户管理方面更为规范。对于《办法》的明显感受就是更加严格实施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实行分账核算。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来源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包括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在资金用途上,《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资金来源不得是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这意味着,以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为代表的方式都将被限制,而此前这是许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蔡谦指出,《办法》出台最大的背景是监管部门鼓励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希望企业更多参与实体经济的有效供给。《办法》更加明确商业银行审查资金来源的责任。而在用途上,《办法》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使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能够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可以降低出现金融过度杠杆化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风险隐患,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

 

此外,过去一些大型国企、央企在获得低成本信贷资金后再转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沦为”资金掮客“的现象也将被严格禁止。

 

2017年以来,在去杠杆、去通道的要求下,监管部门对过去资金嵌套、空转较多的资管、同业、理财等领域持续进行规范。在此背景下此前委托贷款猛增势头大幅放缓。央行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委托贷款增加 6845 亿元,比上年同期少增 8279 亿元,同比明显减少。11月份,社会融资增量统计中,委托贷款增加280亿元,同比少增1714亿元。

(延伸阅读2编辑:周鹏峰)

银监规范委外贷款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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