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五 )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
第十七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
第五章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
第十九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DAI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DAI理人DAI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DAI理合法证明 。
第二十条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 。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