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第734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效力: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解除:
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第564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违约责任: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57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1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第2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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