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招投标条例有哪些( 六 )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 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 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调查有关情况 ,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 ,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构成规避招标的 ,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