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网点是什么? 商业网点的组织形式( 三 )


第三章 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的要求 。建筑规模、内部结构、设备安装及使用功能上应当适合不同行业、不同商业网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拆除的商业网点,应当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保证被拆网点的面积不减少 。被拆除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网点以及名店、老字号,应当就地或就近重建 。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来源,可以由下列渠道筹措:(一)银行贷款;(二)财政安排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以及为扶持微利性、服务性行业网点建设发展而安排的资金;(三)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含各类商品房住宅,下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拨出百分之七的面积或拨出相应的投资(简称商业网点费);(四)由企业支配可用于商业网点建设的投资;(五)国家规定允许的外商投资;(六)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集资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商业网点费应主要用于改建、扩建、新建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商业、粮店、饮食业、服务业便民网点;在布局上优先安排建设新建居民区、城郊住宅区的商业网点 。第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商业网点费必须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
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商业网点是什么? 商业网点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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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商业网点建设和发展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网点是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永久性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面积的国营、集体、个体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服务门点 。
第三条 我市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阶段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
第四条 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我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计划、规划、房地、城建、商业、工商、银行、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凡属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商业网点规划管理第六条 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网点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七条 经政府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设置网点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占用 。第八条 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规模适度,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在有利于国营商业主渠道的前提下,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共同发展 。
鼓励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商业网点 。(三)商业网点建设要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四)统筹兼顾,搞好综合配套,与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
第九条 城区各主要商业街路两侧新建楼房的底层,要安排商业网点 。原有门市房改做它用的,要根据条件逐步调整为商业网点,被非商业单位占用的可由产权或使用单位优先兴办商业、服务业 。无力兴办的,由市网点办安排其他单位兴办商业、服务业 。
被居民占用的要逐步腾迁,由商业或房产部门开发经营 。第三章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必须在设计前到市网点办协调商业网点建设事宜,施工前到市网点办办理交纳商业网点费手续后,建委发给施工执照,银行给予拨款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必须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功能的要求,并按规定保证一定数量的仓储面积和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造和小区开发需拆除商业网点(居民利用原住宅作为经营门市房者除外),本着谁拆谁建,拆一建一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改建和翻建的商业网点,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建设住宅,都要按新增面积百分之七的比例代建商业网点;不适合代建商业网点的,建设单位要交出相等面积的住宅,用于安置商业网点建设的搬迁户;对既不适合建设网点,又不便于交出住宅的建设单位,要按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减去原住宅拆迁和新建配套面积)百分之七的比例缴纳网点费,每平方米按三百五十元计收 。第十四条 为鼓励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对商品住宅部分,开发单位要按提7%面积的规定减半(即3.5%)交付面积,无偿交给市商业网点办统一安排使用 。开发单位不按规定交付商业网点面积的,其商品住宅部分,应按7%的比例折算的金额交纳网点费 。